推廣教育課程上課須知
一、 上課守則
1. 上課請勿遲到,遲到 15 分鐘需請假 0.5 小時。
2. 請務必上課簽到及下課簽退,禁止代簽。
3. 課程中請將手機關機或關靜音,請勿喧嘩。
4. 請尊重講師,未經許可請勿錄音或錄影。
5. 隨身物品妥善保管,建議貴重物品請勿攜帶。
6. 課程期間遇颱風、地震…等天災影響,按嘉義縣政府發佈人事命令,以「嘉義按停止上課」
作為當日開課標準,原課程上課時間,另行公告。
二、 請假規則
1. 請假請事先告知,為了您的權益,非因不得已之理由請勿輕易請假。
2. 如需請假請填假單,若課程進行中需外出,請告知助教,超過一小時得填寫假單。
三、 結訓證書核發標準
1. 須符合課程出席總時數三分之二以上。
2. 課程如講師規定作業,結訓前須繳交完成。
四、 退費規定
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無法就學者,其退費標
準如下:
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訓練費)
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
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五、 退費辦理方式
1. 退費申請得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寫退費申請單;退費申請人須提供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退費請提供帳戶封面影本,將以轉帳方式退回(非台灣中小企銀之帳戶,須扣手續費 10 元)。
3. 報名享優惠欲申請退課者,則以優惠費用計算退費比例。
六、 課程轉讓辦法
1. 課程轉讓須於開課前二週告知。
2. 課程轉讓須填寫課程轉讓書。
七、 延期、轉班辦法
1. 開課前十日可辦理延期或轉班申請,前十日至開班當日始申請者,恕不受理。轉入課程費用較
原報名課程費用高者,須補足差額。
2. 請保存繳費憑證,以便辦理延期、轉班、課程轉讓或退費手續,辦理延期以延至下一期為限,
欲轉入班級已額滿時則歉難受理,辦理延期或轉班、課程轉讓後不得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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