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費標準: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無法就學者,其退費標準如下:
1.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九成。
2.自開課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3.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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