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建立校園危險地圖,由校安中心負責繪製,公布於軍訓室(校安中心)網頁內,定期檢討修正;另不定期由校安中心派員針對校園易霸凌地區加強巡查。
◎為防制校園霸凌,準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將校園霸凌危險空間,納入校園安全規劃。
◎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
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藉由與家長合作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本校防制委員會確認。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為防制校園霸凌,應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校安中心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併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建構友善校園環境。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校園霸凌防制之基礎。
◎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
◎得善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及家長志工,辦理志工招募、霸凌防制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校長及教職員工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和、調查、處理程序,鼓勵校長及教職員工依法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和、調查、處理。
◎提升學生及家長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與意識,鼓勵學生及家長檢舉、協助及作為旁觀者適當介入,以及早制止與化解。
◎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採取創傷知情之態度,善用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以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學生家長得參與本校各種校園霸凌防制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配合本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界定及樣態: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為使霸凌定義更易於理解,分列霸凌要件如下:
(一)持續:行為一再持續發生。
(二)侵害態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三)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四)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樣態 |
影響 |
關係霸凌 排擠弱勢同儕、散播謠言中傷 |
最常見、易忽視 |
言語霸凌 譏笑、謾罵、取綽號、威脅恐嚇 |
心理創傷大 |
肢體霸凌 毆打、搶財物、剃頭、吐痰、下跪 |
最令受害者恐懼 |
性霸凌 嘲笑性徵、性別或性取向歧視、性騷擾、性侵害 |
身心受創最大 |
反擊霸凌 受害者欺負更弱勢者 |
受害與加害於一線之間 |
網路霸凌 藉網路散播威脅或謠言 |
速度快、管道多、影響層面廣、持續性深遠 |
◎受理窗口: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屬本校學生,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本校軍訓室(校安中心)檢舉。
►任何人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軍訓室(校安中心)檢舉之。
►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通報權責: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本要點所定權責向本校校安中心通報,並由本校權責人員向教育部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依前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任務如下: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長兼任,設學務代表二人、輔導人員代表一人、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三人(由各學院推派產生共三人)、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外聘學者專家一人、學生代表一人(由學生會推薦產生)共十一人,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和、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防制委員會成員,鼓勵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設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學位學程之大學或其他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之培訓。
◎防制委員會成員,每學年應由校長核准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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