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建立校園危險地圖,由校安中心負責繪製,公布於軍訓室(校安中心)網頁內,定期檢討修正;另不定期由校安中心派員針對校園易霸凌地區加強巡查。

為防制校園霸凌,準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將校園霸凌危險空間,納入校園安全規劃。

吳鳳科技大學校園安全地圖

吳鳳科技大學校外危險熱點 

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本校教職員、導師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依權責進行輔導。

為防制校園霸凌,應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校安中心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併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加強實施於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

運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及學生家長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本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本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

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家長得參與本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界定及樣態: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為使霸凌定義更易於理解,分列霸凌要件如下: 

()持續:行為一再持續發生。 

()侵害態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樣態

影響

關係霸凌

排擠弱勢同儕、散播謠言中傷

最常見、易忽視

言語霸凌

譏笑、謾罵、取綽號、威脅恐嚇

心理創傷大

肢體霸凌

毆打、搶財物、剃頭、吐痰、下跪

最令受害者恐懼

性霸凌

嘲笑性徵、性別或性取向歧視、性騷擾、性侵害

身心受創最大

反擊霸凌

受害者欺負更弱勢者

受害與加害於一線之間

網路霸凌

藉網路散播威脅或謠言

速度快、管道多、影響層面廣、持續性深遠

◎受理窗口: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屬本校學生,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校軍訓室(校安中心)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軍訓室(校安中心)檢舉之。

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通報權責: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軍訓室(校安中心)申請調查或檢舉,並由軍訓室(校安中心)向教育校部校安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由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長兼任,其他成員包括軍訓室主任、身心健康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導師代表一人、學務輔導人員代表一人、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一人、學生代表一人(由學生會推薦產生),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列席參加。

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受理、調查、確認、輔導、申復及其他相關事項。

受調查人為校長時,由教育部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負責處理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之受理、調查、審議及救濟等事項。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屬本校學生,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軍訓室(校安中心)申請調查。

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由軍訓室(校安中心)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已知悉有具體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任何人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檢舉之。另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非屬本校學生,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處理,並通知被霸凌人及申請人。 

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申請: 

非屬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除有不受理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行為人及被霸凌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前述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教育部認情節重大者,命本校繼續調查處理時,本校應繼續調查處理之。 

於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身心健康中心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其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證人,應配合本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本校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依相關規定處置,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為本校學生,但是目前非本校學生時,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提出報告。

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非屬本校學生,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處理,並通知被霸凌人及申請人。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本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案件不受理之申復: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二十日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身心健康中心申復。

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依程序調查處理。

◎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之申復:

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身心健康中心申復。

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決定不服之救濟程序:

當事人對於本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得依教師法、本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本校申訴案件受理單位:

學生:學務處身心健康中心。

職員工:人事室。

                       ⇒教師:教務處。

所謂報復行為,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及輔導。

如有報復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章則辦理。情節嚴重者,本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若涉及洩密,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相關單位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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