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定義 智慧財產權定義 依據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3.人類之任何發明。4.科學上之發現。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因此,所謂「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 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自1990年代迄今為止,我國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智 慧財產權法律為符合「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範,經過幾次重大修正及立法,大致上已符合TRIPS對於WTO會員國所要求之智慧財 產權保障的條約義務,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相當完整。轉載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