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夜市銷售盜版電影光碟是犯罪行為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一般說來,外國人的著作,例如外國公司所製作發行的電影,均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
我國政府對於外國電影盜版光碟的取締不遺餘力,但是社會上仍存在以產製外國電影盜版光碟為常業的非法地下工廠,其銷售盜版光碟的管道之一,便是透過僱用在學或是失學的年輕人,在各地的夜市中,販售給貪圖便宜的消費者。
這些年輕人,雖然沒有參與非法重製的盜版行為,但往往因為欠缺著作權的法律觀念,或因為貪圖銷售盜版光碟的不法利益,在「明知」該電影光碟為盜版光碟情況下,仍然從事銷售的行為,因而觸犯著作權法被科處刑事責任,在全國各地已發生多起案件。
案例事實
黃日正是某大學三年級的學生,由於他必須利用課餘時間打工賺取生活費,因此受雇於一位綽號名叫「小張」的校外人士,每天晚上在學校附近的夜市擺攤,銷售由小張所提供目前正在電影院首輪上映的美國電影光碟。
他販賣的方式,是將上述電影光碟陳列於攤位上,供來往夜市的路人,以自助式的方式選購,每片電影光碟售價新台幣一百元整,購買的客人自行依選購的數量,將金額總數投入指定的投幣筒內,黃日正的工作除了每晚的擺攤與收攤外,就是躲在暗處隨時注意補貨,並監視客人是否有順手牽羊的行為。
其實黃日正的行為,早就在美國夢幻電影公司在我國的獨家代理商映畫公司人員的監視之中,並且已經向當地警察局報案處理,警方某晚喬裝為逛夜市的路人,在黃日正的攤位上,購得美國夢幻電影公司所製作發行的「絕命任務」電影光碟一片,並趁黃日正於補貨之際,將他以現行犯逮捕,並將其攤位上的電影光碟共計一百七十片及投幣筒一個,一併帶回警察局處理,警方隨後報請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律分析
電影是一項集合多數創作人的藝術創作,其中有劇本原著作者的語文著作、劇本編劇作者的語文著作、配樂作者的音樂著作、攝影師的視聽著作、音效師的錄音著作、演員的戲劇表演等,上述的每個創作,原本都是著作權法上所保護的「著作」。
在電影製作的實務上,大多係由電影公司出資,並依照訂約雙方有關著作權的契約約定,由電影公司取得上述原著作者、編劇作者、配樂作者、攝影師、音效師、演員的讓與著作權或授權利用,加以最終拍攝完成,而成為一種既有影像又有聲音的「視聽著作」,製作該視聽著作的電影公司,亦即案例事實中的美國夢幻電影公司,便是該視聽著作「絕命任務」的著作人。
案例事實中,製作「絕命任務」的夢幻電影公司,是一家在美國設立登記的公司,也就是一個外國法人,其所創作完成的著作,是否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呢?
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的規定,只要該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曾經簽訂條約或協定,彼此約定相互保護對方國民的著作,且該條約或協定經我國立法院議決通過者,該外國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其所創作完成的著作,便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我國與美國所簽訂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協定」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發佈生效,根據該協定我國必須給予美國的國民與我國國民相同的法律保護,也就是所謂「國民待遇」的原則,上述協定既經我國立法院議決通過,所以美國夢幻電影公司所製作的視聽著作,當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
也就是說,美國夢幻電影公司對於其所製作完成的視聽著作「絕命任務」,享有我國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案例事實中,「絕命任務」是目前正在電影院上映的電影,故應尚在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內。
與本案之法律分析有關者,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才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以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不論重複製作的方式如何,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案例事實中,將「絕命任務」這部電影「拷貝」在錄影帶上或「燒錄」在光碟片上,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中「以其他方法之重複製作」的規定,故都是一種重製行為。
但是,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上述的重製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的權利,換言之,只有著作財產權人才可以將其著作加以重複製作,著作財產權人以外的其他人,除非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否則不得重製該著作。
第一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 或是利用人的重製行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第二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既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 亦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從事重製行為,但其重製行為,符合著作權法上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
因此,案例事實中,原則上只有美國夢幻電影公司本身,以及獲得該公司授與重製權或獲其同意之人,才可以將「絕命任務」這部電影「燒錄」成光碟片,其他人如果沒有符合著作權法中有關重製行為「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而擅自將「絕命任務」這部電影燒錄成光碟片,便是侵害美國夢幻電影公司的重製權,這些光碟片便是所謂的「盜版」光碟。
我國政府雖然多年來對於盜版光碟的取締不遺餘力,但是很遺憾的是,目前社會上仍存在以產製盜版光碟為常業的非法地下工廠,
這些非法的盜版業者,經警方查獲由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由於這些非法的盜版業者是以盜版為職業性的犯罪,故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盜版業者所產製的盜版光碟,其所採行的銷售管道之一,便是透過僱用在學或是失學的年輕人,在各地的夜市中,販售給一些貪圖便宜的消費者。許多沒有著作權觀念的大學校院學生,或因一時不查,或貪圖不法的利益,成為盜版業者的利用工具,自己也觸犯了著作權法。
案例事實中,黃日正雖然沒有任何參與非法重製的盜版行為,但是,根據所查獲之上述電影光碟,都是目前正在電影院上映的首輪院線片,著作權人在我國根本尚未發行電影光碟,黃日正又無法舉證證明其合法供貨來源,況且將來著作權人縱使發行電影光碟,一般市售行情的零售價格,也較黃日正的售價新台幣一百元高出數倍之多,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更何況黃日正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故法官通常會認定黃日正係「明知」該電影光碟為盜版光碟,而仍然從事銷售的行為。
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觸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犯罪,為非告訴乃論,亦即縱使案例事實中,犯罪被害人美國夢幻電影公司對黃日正未曾提出告訴,承辦檢察官亦可依據相關證據偵查起訴,承審法官亦可依據相關證據加以論罪科刑。
同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案例事實中,承審法官如果依據相關證據,認定黃日正有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犯罪行為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盜版電影光碟、攤販工具、投幣筒等,因犯罪所得之金錢,不論是否屬於黃日正所有,法院均得判決加以沒收。
在民事責任方面,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美國夢幻電影公司如因黃日正之散佈行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黃日正應對美國夢幻電影公司之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各大學院校對於其學生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在其學生獎懲相關辦法中,通常亦訂有懲處之規定,黃日正就讀之學校亦得依其相關規定,給予黃日正適當之校規懲處。
專家建議
我國已於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根據我國加入該組織所簽訂的相關協定,我國必須給予其他會員國的國民,與我國國民相同的法律保護,也就是所謂「國民待遇」的原則,上述協定既經我國立法院議決通過,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的國民,便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
因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是該組織的會員國,故一般說來,外國人的著作,例如外國公司所製作發行的電影,均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
我國政府多年來對於外國電影盜版光碟的取締不遺餘力,但是很遺憾的是,目前社會上仍存在以產製外國電影盜版光碟為常業的非法地下工廠,其產製的盜版光碟,所採行的銷售管道之一,便是透過僱用在學或是失學的年輕人,在各地的夜市中,販售給一些貪圖便宜的消費者。
我國政府為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打擊不法的盜版行為,在立法上,歷次修改著作權法,加重以營利為目的的盜版光碟行為之刑事責任,在執法上,檢警單位更是加強查緝傳統夜市中,以流動攤販方式,販賣盜版光碟的犯罪行為。
這些受雇販賣盜版光碟的年輕人,雖然沒有參與非法重製的盜版行為,但往往因為欠缺著作權的法律觀念,或因為貪圖銷售盜版光碟的不法利益,在「明知」該電影光碟為盜版光碟情況下,仍然從事銷售的行為,因而觸犯著作權法,被科處刑事責任的訴訟案件,在全國各地已發生多起案件。
大學生正值學習求知的黃金歲月,如因一時失足,而必須終身背負刑事前科記錄,實為不智之舉,怎可不小心謹慎呢?
參考依據
著作權法
1.第四條
2.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3.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4.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5.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6.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7.第九十四條第二項
8.第九十八條
9. 第一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