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業務注意事項

  1. 各單位進行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事宜時,應先檢具草案全文或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全文,填送「法規新增/修訂提案檢核表」後,再提送權責會議(審查單位)進行審議作業。
    •  法規內容之第一條(點),應戴載明法規之宗旨、目的或其制訂定依據。
    •  法規內容之最末條(點),應載明規範之生效及修正程序,其內容應包含校內外審查單位。
    • 本校法規統一用語
  2. 各單位依法條最末條(點)規定之程序(註1)於權責會議(審查單位)進行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事宜,待程序完備後即應於2週內或於實施前1個月進行公布(告)作業(註2),並應同步依標準格式(如下連結點)更新本校法規管理系統
  3. 法規修訂說明,請自行【下載】參閱。
  4. 常見問題
    •  法規名稱字元間距應用標準,不用緊縮
    • 法規沿革書寫不完整:日期格式應為2碼阿拉伯數字,第1次通過應用制定(辦法)或訂定(要點),第二次以後要寫為修正。
    • 辦法與要點體例不同:辦法內容須以條列方式表示,即第一條、第二條,條下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款以一、二、三、……方式表示,目以(一)、(二)、(三)、……方式表示。要點以點列式一、二、三、……方式表示,點下各款為(一)、(二)……。
  1. 法規最後一條規定,如須「經行政、校務、董事會、校教評、校課程…等任一校級會議通過、核備或備查」及須「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時,皆須於規定最後一項程序完成後,由業管單位擬訂公告簽文,會簽本室議事組並陳請校長公佈之,校長簽核日期即為法規管理系統該項[發佈日期]
  2. 法規最後一條規定,如須「經系務會議、系課程會議…等會議通過、核備或備查」及須「陳請系主任(單位主管)核定後實施」時,於最後一項行政程序完成後,由業管單位擬訂公告簽文,會簽本室議事組,由該單位一級主管核定後,公告實施,並以該單位一級主管簽核日期為法規管理系統該項[發佈日期]

公告方式可為網頁公告或電子郵件校務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