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全銜使用原則 依據私立學校法,本校校名全銜已於101年10月26日奉教育部核定更改為「吳鳳學校財團法人吳鳳科技大學」。 由於校名已正式更改,下列幾項校名全銜使用原則,請各單位配合。 郵局與銀行等機構開戶或對外辦理正式契約、合約書等須使用校名全銜。 學位證書使用校名全銜。 招生文宣及校內各式法規、研習證書、獎狀、公文封、信紙……等沿用「吳鳳科技大學」為校名抬頭或標題。 在處理有需使用校印或小校印(校長職章)等對外文件、公文書時,請使用校名全銜,以求與印信上之名稱一致。 秘書室 公告102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