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審類別
- 以【博士學位】送審升等
- 以【專門著作】送審升等
- 以【技術報告或教學實務】送審升等
- 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升等
- 以【體育成就】送審升等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表說明 (下載使用說明)
- 教師資格送審注意事項:教育部公告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請至教育部學審會網站http://www.schprs.edu.tw/登入填寫線上履歷表。
- 第一次使用者 (下載使用說明),請先【註冊】進入畫面後填寫註冊資料,英文名字以護照相同,備用信箱必填,服務機關「吳鳳學校財團法人吳鳳科技大學」,確認註冊資料後,存檔送出帳號申請,收到帳號開通信件後啟用。
- 填寫時注意「學經歷資料」中「經歷」部份務必要將您於吳鳳科技大學任教之經歷填入。
- 資料填寫完成後,請勿必按「暫存」鍵存檔,並印出「教育部審查用履歷表」, 校對無誤後,以專門著作送審者列印3份,以學位送審者列印2份,並貼妥相片、簽名與蓋章。
-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 請至教育部學審會網站http://www.schprs.edu.tw/點選下載專區。
- 進入畫面後請點選下載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
- 填寫完成並校對無誤後,請列印一份,並請親自簽名與蓋章。
- 合著人證明
- 至教育部學審會網站http://www.schprs.edu.tw/點選下載專區。
- 進入畫面後請點選下載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 請注意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須親自簽名蓋章,若合著人為外籍人士,本表得以外文撰寫(務須使合著之外籍人士理解其內涵意義)。
- 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 請至教育部學審會網站http://www.schprs.edu.tw/點選下載專區。
- 進入畫面後請點選下載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若有任何疑義可至教育部學審會網站http://www.schprs.edu.tw/查詢或請電洽本校人事室承辦人林小姐
連絡電話:(05)226-7125轉21234
E-mail:elin@wfu.edu.tw
- 學位認定原則
-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學位證書以政府立案之學校所頒授經許可之學位證書為限。
- 國內大專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所獲碩、博士學位文憑,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須滿八個月;進修博士學位者,須滿十六個月;連續修讀碩、博士學位者,須滿二十四個月。
- 教育部現有出版參考名冊之國家、地區,凡在該國家或地區之大專校院未列於參考名冊者,一律不採認。
- 國外學歷認定原則
- 審查認定是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相關規定。
- 學校人事單位及所、系、科,應就送審者之國外學歷資料辦理查證,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認定相當於國內何種學歷或學位
- 畢業學校應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
- 入學資格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符(可參酌送審者之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 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須滿八個月;進修博士學位者,須滿十六個月;連續修讀碩、博士學位者,須滿二十四個月。但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不在此限。
- 所修課程學分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如部分科目學分在國內修習為國外學校採認並以此獲得之學歷或學位,其在國內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限(限修習國內立案之大學校院依規定開設之同等級課程),並應符合國外修業期限之規定。
- 前目之3修業期限之計算方式,應以各國學制、學校行事曆及出入境紀錄綜合判斷。依各該國學制規定須修習課程,且學校行事曆所載起迄時間核與送審人駐留於該留學國時間相符者,納入修業期限計算;依各該國學制規定,無須修習課程者,應以學校所載修業起迄時間證明代替。
- 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相關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
-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 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出版公開發行。
- 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教育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5條
- 代表著作應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 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3條
- 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送審人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 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4條
- 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
- 其他相關函釋
- 參考著作如為專書著作,送審教師須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至多檢送三冊,如於期刊發表者,則不受前述之限制,惟應檢送抽印本。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毋須送部,惟請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俾供評審。嗣後凡未依此規定者,本部將逕予退件。(92.12.19台學審字第0920189091號函)
- 有關教師持「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者,其一年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93年4月8日台學審字第0930045989號函)
- 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或依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之第十七條第一款,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 所稱技術報告,係指技術及實務研發成果。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 送審之研發成果,指下列範圍之一,並應有助於專業技術之提升或產業經營管理績效之改善
- 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究成果。
- 以教師實務為導向之教師,得以專門著作形式或技術報告形式呈現之教學實務報告送審。
- 送審之研發成果應附書面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主要項目: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成果貢獻。
- 前項書面報告撰寫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引用資料及文獻應註明出處。
- 以研發成果送審之評分項目、基準及審查意見表如附件。
- 以研發成果送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 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發成果重複。
- 研發成果報告應檢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代表成果以外之其他相關專門著作或作品,得作為參考成果。
- 送審之研發成果曾獲得獎勵者,得一併附送相關證明參考。
- 代表成果係數人合作完成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作者簽章證明,且合作者必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送審代表成果之權利。
- 送審之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 送審之研發成果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者,由送審者自行負責。
- 教師資格經教育部複審通過後,其經審查之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應公開出版;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成就證明或教學實務報告,並應於本校圖書館公開典藏、保管。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